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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环评:从当前不足看环评制度的完善
日期:2014-08-29 来源: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点击量:2078
威尼斯37266-37000.com威尼斯:世界各国经验表明,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从源头有效预防,减轻因决策不当或低水平开发建设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,是可持续发展由理念转为行动的制度化手段。环评制度在我国已建立了20多年,但当前我国环评制度实施中还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,亟待解决。
一、我国环评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
上世纪70年代末的环境法律就对建设项目环评有了明确规定。但直到现在,边建设边环评、先建设后环评,甚至只建设不环评现象仍屡见不鲜。这说明当前全社会对环评制度的认知度还不高,仍须加强环评法律、法规的宣传教育。同时,当前我国环评制度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:
1.建设项目环评有法不依问题突出。目前,中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相对滞后,有数据显示,中小型建设项目(特别是县以下企业和乡镇企业)普遍存在环评执行率不高,建设项目跳过、绕过环评审批直接开工建设,项目建成后再补办环评手续,或根本就不办环评审批直接投入生产。违规审批环评文件较为突出,一些地方出于发展区域经济需要,在招商引资中擅自审批不符合产业政策、选址明显不合理的项目,超权审批项目,降低环评等级等。
2.规划环评步履维艰。在相当多的地区,规划环评尚未真正纳入决策过程,不少地方的规划环评工作至今没有启动,一些部门及规划编制单位对这项工作缺乏了解,致使一些规划在上报审批时还未完成环评。规划环评审查主体不明确,对规划环评执行情况的监督难免出现缺位,导致规划环评流于形式。
3.公众参与随意性大。对于公众参与环评的时间,《环境影响评价法》规定是在规划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的环评报告报批前。事实上,对于几乎定稿的环评报告来说,即使公众发表了很好的意见,也很难再根据这些意见对环评报告书进行大刀阔斧的修改。此外,《环境影响评价法》规定,规划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批前,举行论证会、听证会,或者采取其他形式,征求有关单位、专家和公众对环评报告书草案的意见。这里的“采取其他形式”赋予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一种选择权,其结果是公众失去了听证会等可以双向互动交流、答辩的更为有效的参与机会。
4.环评队伍建设亟待加强。基层环评管理队伍能力水平不高,不能适应环评管理的需要。县级环保部门普遍没有设专门的科(股),环评管理人员紧缺,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繁重的任务很不相称。部分环评单位业务水平不高、社会责任意识不够甚至违规操作,严重影响了环评制度功能发挥。
二、对当前环评管理中存在问题的相关建议
一是要进一步搞好《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的普及宣传。应将《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纳入普法计划,尤其要以各级领导干部为宣传重点。
二是要坚持依法审批,强化责任追究。首先,严格准入标准,调整审批权限,加强审批监督。在环评审批过程中,国家环保总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准入条件;上收污染重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审批权;加强对环评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,建立责任追究和审批评议制度。其次,要强化部门协调,进一步完善环保前置许可机制。各级政府要真正将环评列入前置许可环节,建立起“首问负责、抄告相关、环保前置、并联审批”的工作机制,并将执行情况列入行政服务中心对各窗口单位的考核内容之中。再次,应弥补法律漏洞,强化责任追究。《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“未批先建”违法行为规定“责令停止建设,限期补办手续”,逾期不补办手续的,再进行处罚。如此规定,会让一些环保观念不强的建设单位钻孔子,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“责令停止建设,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限期补办手续,逾期不补办手续的,查处建设项目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。”
三是要推进规划环评,参与综合决策,并建立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。对规划未通过环评中所涉及的项目,原则上暂缓受理项目环评报告;未列入规划的项目,原则上不受理项目环评报告。
四是要加强环评管理能力建设,强化对环评单位的监督制约。应建立技术评估机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,强化评估责任的监督。
五是在《环境影响评价法》实施细则中应进一步细化公众参与制度。如完善关于公开规划和建设项目资料信息的法律规定;规定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方式;明确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公众参与应负的法律责任,并赋予公众以诉讼权。同时,进一步推进环评管理政务公开,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。